山东资质落地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9 328 0

山东省安全总监制度哪一年

2021年6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2021年8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一、安全总监制度出台的背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作出明确规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目前,山东省部分高危行业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总监,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安全总监任免告知落实不到位,在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实落地上还有差距。

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是山东省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常必要。

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

(一)明确了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行业企业和鼓励设置安全总监的领域。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明确了安全总监的条件、工作职责、免职和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安全总监的委派和双重领导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要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四)明确了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五)明确了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安全总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加快推进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2021年8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委派和过渡。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应设置而未设置的,或者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安全总监考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推动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组织实施,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应设而未设的,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四、各地实施安全总监制度的现状

除了山东,其他一些省市,比如江苏、宁夏、湖北、北京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201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要求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将设置安全总监的实施主体定位于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行业领域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四是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结语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原油进口资质企业名单

当前原油贸易分为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其中,国营贸易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由具有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组织进口。

1、山东东明石化集团

2、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3、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4、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山东星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6、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

7、宝塔石化集团

8、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

9、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

10、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

11、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2、山东齐润化工有限公司

13、山东海右石化有限公司

1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15、无棣鑫岳燃化公司

16、山东恒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7、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8、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

19、山东神驰化工集团

20、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1、山东金诚石化集团

22、山东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

23、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

24、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

25、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26、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7、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28、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

29、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0、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1、淄博鑫泰石化有限公司

32、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33、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

34、东营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5山东海科化工集团

36、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

37、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

38、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9、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40、山东成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41、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

42、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43、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44、广西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45、霍尔果斯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

46、阿拉山口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47、中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8、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9、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0、中海油(北京)贸易有限责任^司

51、北方华锦化学化工集团公司

52、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53、华岳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协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

55、中国协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56、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7、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58、二连市高陆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59、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

60、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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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说油:《原油那些事》系列文章

《原油那些事》之一:国际原油贸易常用术语及基本流程

《原油那些事》之二:一文说清原油进口资质(国营进口,非国营进口)

《原油那些事》之三:什么是原油进口配额,哪些企业有原油进口配额?

《原油那些事》之四:什么是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原油那些事》之五:一文说清进口原油成本

《原油那些事》之六:一文说清我国原油进口贸易流程

《原油那些事》之七:国际原油贸易支付工具的选择

《原油那些事》之八:地炼如何采购进口原油

《原油那些事》之九:一文说清进口原油骗局(附验证技巧)

《原油那些事》之十:一文读懂全球原油市场框架及基本面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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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简介:博士说油,石油院校科班出身,有近10年政府和能源央企工作经验,对中石油中石化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运转都比较熟悉。接触原油和成品油市场多年,行业资源丰富。

目前有5个原油进口渠道,俄罗斯、中东地区(沙特、伊拉克、伊朗)、墨西哥,可供应相关轻、中、重质原油,一手信息,专业团队。可协调原油进口资质、销售资质以及仓储,相应的清关手续需有配额和生产计划支撑,需客户自行解决。

当前油气改革进入新阶段,从油气勘探放宽外资准入、三桶油联手增储上产、到管网公司成立、再到成品油市场扩大准入、外资加油站进一步放开、支持民企参与成品油出口,市场化的方向是非常明确的。我在两桶油这块多年积累的资源还行,如您有进行中的项目,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主营业务相融合的,需要一些省市的落地场景支持,咱们可以多交流。

政府发文 山东省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一、优化资质审批管理

选择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1项特级或2项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资质。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服务,实现“一次办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以下省级审批事项依法委托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资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配合)

三、放宽承揽业务范围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设立驻外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发挥我省企业在房屋、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组建“海外工程发展联盟”。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贷款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七、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建设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八、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

九、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支持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加快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各级政府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分工负责)

十三、实行财税奖补

对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异地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9-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推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对接服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策直通车”“服务专员”等形式,“一对一”送政策上门,“面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渠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应统尽统,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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