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刑法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9 32 0

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借用资质即挂靠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挂靠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并非只要投标人实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就一定会被立案追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串通投标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贿行为,主要指给予财物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外,投标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即单位。那么,此处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是指单位犯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投标人是公司的,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但是,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有很大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指投标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作为招标人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作为单位的投标人(不包含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作为招标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投标人为个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标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投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将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对投标人来说,不得不警醒。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均规定禁止转让、出借、出租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其资格、资质证书出让或者出租给他人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至于何为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因投标人有可能接触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投标人非法使用的话,将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结语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主要有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法律风险。对此,投标人不可不予以细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警示,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合法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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