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土地学会,英文名称: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CLSS。
第二条本团体是土地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倡导土地科学前沿和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宣传、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编1000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举办高层次的、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坛;开展专题研讨等。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和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土地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
2、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3、设立“土地科学专业奖”,表彰在土地科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五)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科技论证、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等;
(六)组织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传播最新土地科技信息、研究动态;
(八)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章程、有利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土地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4、热心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凡与土地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后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进行个人会员登记,并由本团体发放“个人会员登记号”。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后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单位会员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优惠获得本团体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七)优惠获得本团体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本团体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9月2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土地复垦需要什么资质
问题一:土地复垦需要资质吗?需要的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到地学网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问题二:土地复垦施工需要什么资质????建筑资质至少3级吧,我有土地复垦的资料,没有具体要求。
问题三:土地复垦方案用什么资质一般是土地学会所发的乙级相关资质即可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当然了,如果你能搞到甲级的最好了・~呵呵
问题四:做土地复垦现在要什么准入条件?编制土地复垦报告的单位具有两种条件其中之一就可以,1、具有激划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2、单位以往具有编制经验。
问题五:一个完整的土地整理公司应该拥有什么资质什么资质?看你在哪做什么样的业务,一般土地整理有规划资质,环评资质,水利设计资质,路桥设计资质,工程造价资质,水土保持资质;要是做复垦还有复垦设计机构资质,矿山工艺设计资质等等查看原帖>>
问题六:土地整理施工需要什么资质?房屋建筑,水利,市政,道路,电力均可参加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我省要求是二级以上资质。
问题七:县***成立的土地复垦开发整治公司可以吗应该不可以。县***可以成立土地复垦整治开发中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不能成立土地复垦开发的营业性质的公司。
问题八:国土部认定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甲级单位有哪些上国土资源部查,有专门名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总结: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开始申报的时间在四月份),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一般10月份出结果公示)
2、技术人员10名,且缴纳社保时间必须满半年(林业工程师5名,林业专业毕业的技术人员5名)
3、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公司,只能从丙级资质开始
4、林业相关专业设备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GPS等。
5、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作者:看我电话16620557610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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