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可以免些什么税
法律主观:
企业想要免税就得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非营利组织想要免税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2014〕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如何办理企业免税
(一)企业如何申请减免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减免税审批表》并附报与减免税相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批准的减免文件后2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附:企业减免税所需资料:
福利企业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份;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5份;
3、减免税申请书(打字)5份;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5份;
5、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5份;
6、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复印件5份;
7、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5份;
8、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5份;
9、职工工资表复印件5份;
10、验资报告复印件5份;
11、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审批表5份;
12、利税分配表5份;
13、企业会计报表(申请减免税前最后一个月的)复印件5份;
14、减免税申请表5份。
西部开发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打字);
5、企业会计报表(申请减免税前最后一个月的);
6、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的证明材料;
7、减免税申请表。
注:以上减免税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需提供以上资料各4份;减免税金5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以上资料各5份。
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3份;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3份;
5、资产负债表3份;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份;
7、减免税申请报告(打字)3份;
8、减免税申请表3份。
新办商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3、《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3份;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3份;
5、资产负债表3份;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份;
7、减免税申请报告(打字)3份;
8、减免税申请表3份。
现有服务型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3份;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份;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3份;
5、企业财务报表3份;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3份;
7、减免税申请报告(打字)3份;
8、减免税申请表3份。
现有商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3份;
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份;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3份;
5、企业财务报表3份;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3份;
7、减免税申请报告3份;
8、减免税申请表3份。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3份;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3份;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份;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3份;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3份;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3份;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份;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份。
(二)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领取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然后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减免税标准的业户统一上报。
对经上级批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业户,地税机关在接到文件后2日内送达纳税人。
个体减免税附带资料:
残疾人减免: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复印件5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2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残疾证或革命伤残军人复印件2份;
6、减免税表格2份;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下岗再就业减免:
1、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1份;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3、减免税表格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军官家属减免: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军官证复印件2份;
5、结婚证复印件2份;
6、市双拥办证明;
7、部队政治部(师级)证明;
8、减免税表格两份;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劳教释放人员减免:
1、《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减免税费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到财政部税政司如何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事项名称
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4.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
三、经认定的非盈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公布的省统计部门所统计数据,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7,425元,折合年平均工资为89,100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六、认定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办理申请时限: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7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在 2018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2.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请申请单位到所在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事窗口办理。
七、复审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
2.办理复审时限: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具有201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于2017年12月31日期满,如须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则应在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办理免税资格的复审申请。以此类推。
3.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复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复审申请。请复审申请单位到所在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事窗口办理。
八、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一式五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申请年度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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