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系统集成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8 341 0

南京有哪些大的系统集成公司

极其流行,同样也是竞争力极其大的一种商业模式。虽然国内软件开发公司都发展壮大起来了,但是各地软件开发公司的实力及资质仍然参差不齐。下面为大家介绍下近期国内软件开发公司的排名汇总。

1:华盛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华盛恒辉是一家专注于高端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和高端建设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开发制作方案。在开发、建设到运营推广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我们通过建立对目标客户和用户行为的分析,整合高质量设计和极其新技术,为您打造创意十足、有价值的企业品牌。

在军工领域,合作客户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原总参)、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总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原总装)、装备研究所、战略支援、军事科学院、研究所、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一研究所、训练器材所、装备技术研究所等单位。

在民用领域,公司大力拓展民用市场,目前合作的客户包括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济南机务段、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京港地铁、中国国电集团、电力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中信银行、华为公司等大型客户。

2:五木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五木恒润拥有员工300多人,技术人员占90%以上,是一家专业的军工信息化建设服务单位,为军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上层机构,同时设置总经理职位,由总经理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下设有研发部、质量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等机构。公司下辖成都研发中心、西安研发中心、沈阳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3、浪潮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首批认定的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著名的企业管理软件、分行业ERP及服务供应商,在咨询服务、IT规划、软件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形成了以浪潮ERP系列产品PS、GS、GSP三大主要产品。是目前中国高端企业管理软件领跑者、中国企业管理软件技术领先者、中国最大的行业ERP与集团管理软件供应商、国内服务满意度最高的管理软件企业。

4、德格Dagle

德格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自德国工业4.0,并且结合国内工厂行业现状而打造的一款工厂智能化信息平台管理软件,具备工厂ERP管理、SCRM客户关系管理、BPM业务流程管理、

OMS订单管理等四大企业业务信息系统,不仅满足企业对生产进行简易管理的需求,并突破局域网应用的局限性,同时使数据管理延伸到互联网与移动商务,不论是内部的管理应用还是外部的移动应用,都可以在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业务流程的管控。

5、Manage

高亚的产品(8Manage)是美国经验中国研发的企业管理软件,整个系统架构基于移动互联网和一体化管理设计而成,其源代码编写采用的是最为广泛应用的

Java/ J2EE开发语言,这样的技术优势使 8Manage

可灵活地按需进行客制化,并且非常适用于移动互联网的业务直通式处理,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s进行实时沟通与交易。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怎么办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备注: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因此本文(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发布)第十九条应作废。[2]

第二十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之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之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之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定。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之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已经完成。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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