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不朽:天津最大器官移植医院成立了
器官移植中心(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亚洲最大规模的器官移植中心,近四年,每年完成的肝、肾移植例数均居国内第一位,移植患者术后一年、五年生存率居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是集临床、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器官移植基地。2006年7月,受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资助,成为我国“肝脏移植培训中心”。
我中心的器官移植工作起始于八十年代,在持久广泛的实验研究的基础上,1994年5月留日归国学者沈中阳博士成功完成第一例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术,该患者术后存活十年,保持国内肝移植最长生存记录达11年之久。1998年9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移植外科学部成立,是当时我国第一个包括移植外科、专业麻醉科室、专业围手术期监护ICU、专业组织配型室等多学科协作的器官移植专业科室,沈中阳博士任学部部长。学部成立伊始即2天成功完成4例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术,其影响轰动全国。在随后的几年中,移植学部发展迅速,学科齐全,设备先进,汇集全国各方优秀人才,2000年12月科室正式被市卫生局命名为天津市器官移植中心,2001年2月成为天津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2002年命名为天津市器官移植研究所,2003年11月更名为东方器官移植研究所,2003年 12月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北京器官移植如何登记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 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四)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协助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十)向社会公众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
第七条 OPO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制订潜在捐献人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
第九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人体器官捐献专业教育与培训;
(二)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三)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五)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六)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第十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并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网址:www.cotprs.org)中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好辖区内OPO的设置规划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各OPO的服务范围,不得重叠,并确保OPO的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第十四条 OPO必须在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实施捐献器官的获取,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的划分方案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变更OPO名单或服务范围,应当在变更后72小时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章捐献器官的分配
第十六条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详见《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第十七条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第十八条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第二十条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一)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
(二)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
(四)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
(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
(六)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
(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
(八)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办理器官捐赠
参照以下:各地的器官捐赠者可先向当地红十字会咨询后提出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并非每个自愿捐献者都能成功捐献。目前常见的捐献有:血液、角膜、肾、骨髓、皮肤、骨格、遗体等。中国红十字会根据各地医院规模、专业等设不同的器官库,比如:骨格库、骨髓库、角膜库等。一,加入中华骨髓库的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状况良好,无可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3,在捐献地常住的.(志愿者异地报名可联系当地的红十字会) 4,亲人配偶不反对的.(避免配对成功后捐献者无法顺利捐献)二,报名方式 1,电话报名:播打各地捐献热线,通过电话报上自己的姓名,地址,出生年月等. 2,邮寄资料:电话报名后,当地的捐献处会按照你所报的地址给你邮寄一份关于如何捐献造血干细胞以及如何去捐献的方法和地址. 3,去通知的地点做捐献:骨髓库会安排您在恰当的时间验血(5毫升),并将化验后的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供患者寻找配对。此处要说明的是:加入中华骨髓库只是做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登记,并不代表马上就要捐献.直到有匹配的患者,才需要做下一步准备.如何捐献骨髓 1.骨髓库会安排您在恰当的时间验血(5毫升),并将化验后的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储存在电脑资料库中,供患者寻找配对。 2.初步配型,即供者和受者的HLA—AB相同后,骨髓库将通知您作进一步的验血检测,即HLA—DR的分析检测。 3.如果供者、受者的HLA配型完全相同,工作人员会向您详细介绍捐献过程,并安排作全身检查,供者健康检查合格者,将进行捐献。 4.捐献前每日注射一次生长因子,连续4-5天。由于注射了生长因子,造血干细胞将大量繁殖,生长因子使骨髓释放出大量造血干细胞进入血液循环中; 5.造血干细胞通过血细胞单采技术获得,这与从血液中采集血小板的方法完全相同。血液从一个手臂静脉中流出,通过导管流入单采机中分离出造血干细胞,其它血液成分将通过导管和采血针流回另一手臂静脉,整个采集过程在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时间约3-4小时。捐献时,您完全处于清醒状态,从您的手臂静脉中采集造血干细胞(总量为50毫升),通过血细胞分离机提取,将其余的血细胞回输体内。 6.您将很快恢复正常,由于不使用麻醉,您无需住院,在造血干细胞采集后1-2天,副作用(如:发热、过敏反应、骨骼轻度疼痛)将完全消失。造血干细胞具有自我复制功能,捐赠造血干细胞后人体将在短时间内恢复原有的造血细胞数量。所以,人不会感到任何不适,对供者很安全。造血干细胞的供给者通常只要请半天假就能完成整个手术,不用作任何额外的休息和调养。捐献骨髓=献血!就那么简单!献出你的爱心,重新点燃血液病患者生命之光!各地捐献造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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