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原件备查,没带原件,能作为无效标处理吗
不可以作为无效标处理。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名或者递交投标书中审核原件的,可以视作无效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原件备查,只需要规定时间内出具原件审查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扩展资料: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文件中 原件备查是什么意思
招标文件中原件备查的意思是:原件备查指的是开标当天要带着所有需要的资质证件的原件,以准备让评审专家查看原件。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三部分都属于原件。
招标文件的含义: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都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原件,特殊情况下评标结束后也可能会复验,也不排除开标后评标时现场提供因此一旦招标人要求带原件备查最好在参加开标时就备好待查,以便不时之需。
招标的意义是: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标的标段的含义:标段是指在公路、铁路等长线路建设工程修建时,按施工招投标划分的段。每段由相应的中标单位修建。中标单位在建设该工程时设立的机构称为项目部或指挥部。
如何正确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三):备查原件勿封入投标文件
有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吗“你们有见过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吗?”近日,G公司的老总在参与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IT产品采购时,愤怒地冲着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嚷嚷。据了解,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时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授权书”,但在此次采购中,G公司的老总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了投标。可笑的是,该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理直气壮地辩解:“这我可管不着,我只是在按规定办事。”业界专家表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授权书”时,应该考虑到法定代表也可能会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或者亲自前往投标的情况,此时就没必要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像这样极其特殊的案例是少之又少的,但既然发生了,就应该引起从业人员的重视。从业人员在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时,应该考虑其合理性。”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不宜要求提供原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如国家相关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授权书等的原件。业界专家认为,对于投标人的各种证件,招标采购单位不宜要求在投标时提供。“让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如评标委员会需要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时,可要求供应商出示,而不是让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就一并提供。这样会使企业的资质证明在代理机构过久滞留,而影响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可能会同时参加几个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每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让其提交资质证明原件,那投标人又该如何操作呢?”一位省级政府采购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另外,还有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目前采用的“授权书格式”还不是十分完善--从法律关系来讲,“法人代表授权书”涉及到法定代表、被授权的人和招标采购单位三个方面。其中,对于招标采购单位来说,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可以合并成一方当事人,但法定代表和被授权人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且这种法律关系是因“授权书”而产生的。而法定代表的授权书一般都是一份,如果被授权人把这份惟一的授权书交给了招标采购单位,那么,法定代表和被授权人之间就没有任何证据了。如果这二者发生了矛盾,又以何为证呢?备查原件无须装入投标文件在谈到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时,业界专家还建议,如果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应原件备查的,代理机构应该提醒投标人,这些证明材料的原件随身携带即可,不要封装在投标文件中。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示。如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一个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中,就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同类项目必须提供施工合同主页(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记录)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要经过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所提供的原件资料的真实性由招标人负责审核,提供的原件一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时请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将所有与评标打分的原件随身携带,原件不需要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在评标过程中将要求授权委托人提交原件。
预应力管桩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需要哪些材料,最好能找到详细资料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由设区市(含义乌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7.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申请三级资质等级的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一级资质需附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或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二、三级资质证书在公布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直接到许可机关领取。
2.申报企业领取新核准的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许可机关。
(二)证书制作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
3.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申报等级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四)证书变更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直接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发证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企业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申报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4.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⑵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⑶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现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并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1.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3.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其它有关事宜,按《浙江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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