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产品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8 3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第十五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认证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正堂是正规药厂吗

是正规的。

修正堂隶属于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是该集团旗下的第13事业部。作为修正药业的直营店,修正堂所售产品都来自于该药企,并受到其管理和监督。可以确定修正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合法运营资质,并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第九条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发现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四)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六)对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审查其经营资格,明确其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

(七)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当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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