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资质资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4-28 95 0

子公司的资质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吗

不可以,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

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等相应资源。

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但其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总公司可以用子公司的资质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而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时,可以分不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等,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用总公司的资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资质方面的区别

法律分析: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章程和组织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直接控制,更多的是采用间接控制的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和财产均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其隶属公司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喜欢0评论已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