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资质转让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5-27 70 0

培训机构资质转让是一次性的吗

是的,培训机构资质转让是一次性的。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因此,资质不能像其他产权一样可以持续转让或多次转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

大家好 我想转让一培训学校资质 需要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举办者应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全日制的学校,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舍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5平方米以上,其它形式的教育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平方米以上,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有专用的教室、办公室。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三年以上,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和房屋租赁证。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要有宽敞、防火防盗、安全、卫生、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的食宿条件;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教育机构名称

拟办的教育机构名称要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行政区域

具体需去当地教育局成教科咨询

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转让。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名称:XXX学校

类型民办

北京市朝阳区

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任缴)

成立日期:2015年X月X日

营业期限:2015年X月X日至 2035年X月X日

转让带资质的培训机构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喜欢0评论已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