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资质办理条件
人力资源资质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工作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县级机关受理,是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证前需符合以下必备条件,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具体面积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规定;
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4.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
5.须为三名大专以上专职人员购买社保,公司主体必须为申请办证单位。
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准备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申请书;
2、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细表;
3、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标准要求);
4、专职从业人员名册,3人大专以上学信网证明书;
5、为3名专职大专人员购买社保的单位社保证明;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商用房产证;
7、办公设施清单明细(须有消防设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现场办公照片。
二、提交资料及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四、决定
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五、制证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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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企业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组织申请表以及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组织规章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4、4名以上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
5、出具50平方米以上的租借协议及房东所有权证以及至少10万元RMB的注册资本验资陈诉或证明;
6、国家、省和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
一、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接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三、决定。
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由人才服务中心10日内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区)县级机关受理,是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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