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业二级资质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4-29 89 0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据传输,下同)、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新建物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第十一条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第十二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第十四条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东营市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

2022年物业收取标准如下:

1、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仅供参考):

(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物业公司的责任包括物业维修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管理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责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标准,对其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房屋安全质量管理、房屋维修技术管理和房屋维修施工管理;

(2)物业设备管理。需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采暖设备、通风设备和电气设备;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污染防治、环境清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管理小区的治安,管理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

(5)联系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有关公共市政设施的事宜。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责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山东省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于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实施,下面是我整理的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因素划定: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有关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第八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超过50%且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包括公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大会的,在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召集。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住宅物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增计一票。一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按照规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规则进行。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提倡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经法定程序相互兼职。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依法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及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4‰配置,但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3‰配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验收时,应当予以审核。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不得买卖和抵押,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自行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依法到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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