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城乡建设和住建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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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成立于1992年。内设办公室、市场稽查科、招标监管科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二条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三项中的第十七条:“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4〕6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拟在我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2、在我省已设置经营管理班子,且经营管理班子具备“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
3、在川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证》;
4、取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证》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申报材料
1、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页面,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进入“入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下载。);
2、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川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川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在川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证》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原件,在川专职人员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扫描件和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原件(注:扫描件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在川固定办公地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在川人员、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7、办理续期验证登记的,除原验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外,不再提供已审查过的各类证件。续期验证登记需提供上一年度在川业绩证明和查询网址;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四川省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办理流程,详见《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
2、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信息卡(网上系统操作问题咨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大楼216办公室(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31347;
2、受理、审核、领证及续期验证、变更(资料填报内容咨询):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锦江区永兴巷15号20楼),电话:028-86522292;
六、其它
原《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网网站:
四川省住建厅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总站联系方式:028-86522337
四川省住建厅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总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20楼
四川省住建厅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总站邮编:6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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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项目招标介绍?
四川建设项目招标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三)风景园林处。
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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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项目招标联系方式:028-85568209
四川建设项目招标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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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
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
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公园城市建设。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
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对高档公寓、别墅区、综合楼、写字楼、商业性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导价。
三、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性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与业主协商定价。
四、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深度,分类定级进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结合《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分级指导标准》(附件一)进行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内容。
对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其费用构成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设置,根据其管理规模、管理面积、服务项目、范围和岗位实际需要而定。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为保障供水、电、气、电梯、中央空调、发电配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污系统、监控监视系统、道路费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3、绿化管理费:根据绿化管理的面积、投资及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按实际开支情况核定。
4、保洁卫生费: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5、保安费:保安人员服装、器械、器材所需费用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6、办公费用:物业管理单位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8、税费:按国家法定税费收取。
9、利润:属政府定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3——5%计算成本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5——10%计算成本利润。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取。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住户,委托其物业管理的减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没有委托的不收费。
10、被评为部、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11、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价格管理,须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底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收支盈亏情况,接受物价、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规定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受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报批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饿,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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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名单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157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15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7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157家)
1.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联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乐生活(北京)智慧社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7.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8.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上海纺织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0.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
12.上海华鑫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3.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5.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重庆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9.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重庆悦来兴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2.重庆市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石家庄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4.唐山市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5.廊坊艾力枫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6.衡水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7.太原达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8.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9.运城市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1.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2.辽宁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3.沈阳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大连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5.吉林省力旺物业有限公司
36.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7.长春赢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8.哈尔滨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江苏和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江苏通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41.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2.江苏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3.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江苏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5.江苏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6.江苏管家物业有限公司
47.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48.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南京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南京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无锡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3.无锡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4.扬州市开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5.镇江市紫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6.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7.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9.杭州蓝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0.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61.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2.宁波沧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3.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4.慈溪市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6.嘉兴中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7.安徽万都物业有限公司
68.安徽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9.安徽东胜物业有限公司
70.合肥拓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1.蚌埠市置信物业有限公司
72.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3.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4.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5.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6.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7.泉州城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江西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9.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0.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1.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2.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3.青岛东海岸物业管理公司
84.青岛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5.淄博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6.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87.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8.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9.聊城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0.安丘新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1.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2.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93.河南领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4.河南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95.洛阳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6.商丘市金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7.武汉江南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8.武汉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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