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工程资质承揽工程后,发票如何开具
步骤如下:
1、一般都是有公司的,公司在税务局购买发票,或者到税务局开发票,现在都是增值税了应该去国税局开票
2、个人承包的工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个人只能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要看甲方在合同约定上是否要求按照一般计税法,如果是则增值税税率11%,否则增值税税率3%。
4、包工包料的话你让材料商帮你代开,只是包工的话你要到地税局代开或者找别人帮你代开,给人家认着税点。
5、应税服务营改增以后划归国税,通常企业自行在税务购票,小规模企业购买增值税普通票,小规模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法3%的征收率,对方取得普通票不能抵扣,如果你们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你们提供增值税专用票你们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票,对方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其他附加税是根据地区不同又不一样的地方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有的地区还有水利建设基金、河道费、堤围费或者其他名目的税费,具体的要在当地的地税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也是根据区县等级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是1%,因此还要根据你们所在地区和你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我们开发票然后扣下税点和管理费再给借资质方钱
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办法做账原因是原始单据不全但可以做的分录如下:
1、收业主单位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2、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67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应交城建税 0.042
--应缴教育费附加 0.018
--应缴地方教育费 0.012
3、余额支付给对方
借“:工程施工--分包支出 18
贷:银行存款 18
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贷:工程施工--分包指出
以上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做账,但挂靠资质本身不合法故第三步无原始单据入账,对你单位而言形成非常的涉税风险(18*25%的所得税风险),而且明年营改增你们单位到时哭都来不及望珍重之
借别人公司资质用要交哪些税
法律分析: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由有资质的实际的项目承包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借资质中的标公司收多少税
一些企业是按照总金额的2%收税。
借用资质投标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活动中,会出现企业借用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去承接工程的违规行为,借用资质一旦被查处需要面临法律后果。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用资质投标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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