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与联营合作有什么区别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与联营合作有什么区别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络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络,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络,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络。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专案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其二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专案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专案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其三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编辑本段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援: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编辑本段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编辑本段挂靠形成途径种种
指高校学生毕业时,找单位临时接收档案。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正常转出档案,联络好某单位,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并将档案掉到该单位存档。手续上毕业生已经成为该单位员工,而实际上只有档案关系的调动,毕业生与挂靠单位并没有劳动关系。
挂靠的形成
如果毕业生未能在限定日期之前签订三方协议,学校的就业率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院校都鼓励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暂时找单位挂靠。挂靠以后,毕业生就与学校脱离关系,学校与教委也认为该生正常就业了。挂靠是一种非正当途径。
其它途径
如果毕业生未能找到合适工作,毕业时有几种正当选择。1将档案暂时留在学校(如果学校同意)两年内如果找到工作可以签订三方协议就业。超期则退回档案所在地。2毕业时与人才市场签订三方协议,将档案转入当地人才市场。一般情况下学校会鼓励挂靠,如果找不到可以挂靠的单位,学校又不同意留档案,可以要求学校与人才签三方。学校可能会有其他处理方式。但是容易出现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楚规定与政策,否则档案出现问题很难解决。
建筑企业资质增项与升级有什么区别增项:是增加另一个不同的资质。升级: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举个例子,比如您要再办理一个市政三级,这就属于增项,您要建筑三级升二级,这就叫升级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哪家好可以。很多的施工工地都是挂靠的打施工企业的资质。不过要收你挂靠费,一般是按百分点算,1-5个点不等。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感觉提问主意不是很清晰
这里的只能参考了
企业挂靠协议与资质挂靠协议有什么区别资质挂靠就是用对方的名称签合同,给对方交管理费。企业挂靠应该是算对方的分公司。
市政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什么区别市政公用工程没有专业承包资质。
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的最大区别是:
总承包资质可以增项,可以进行工程的总承包,再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专业分包。
比如市政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了一条道路工程,其中部分路基需要进行桩基处理,这是市政总承包单位就可以将桩基工程分包给桩基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建筑企业一级资质和甲级资质有什么区别四川建筑企业一级资质和甲级资质有什么区别?最为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建筑一级资质是属于施工类的资质,配置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相关工程;而甲级资质对应的是设计类的资质,不属于施工.下列为优质施工与设计资质统计了几个简单做个了解:
1.施工:消防、装饰一级;二级市政资质;
2.设计:整体转让: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乙级;
送电、变电工程乙级、新能源乙级、风力发电乙级;工程测量乙级;
综上所述望对企业施工资质企业有所帮助,谢谢!
建筑企业资质被挂靠应怎怎样上税收取挂靠费,一般是按建筑企业的名义订的合同,以建筑公司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应该将对方的所有收支内容并入建筑企业一起核算,以建筑公司名义缴纳相关建筑业营业税.目前,许多企业往往不这样操作,一并交了建筑业营业税,但相关的收支不在建筑企业核算,只在建筑企业帐上计一管理费收入,那这管理费收入是要按服务业征5%的营业税,这样不仅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且要多征一道营业税.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是否有效1、没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队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没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队因为价格低要求补偿增加工程款法律会支援吗?(已完工、有协议是包干的)
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与旧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有何区别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与建筑工程领域有关的变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更名为预拌混凝土专业,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专案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新版的建筑企业资质和旧版建筑企业资质的区别和变化新版的建筑企业资质和旧版建筑企业资质的区别和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型别减少(将部分型别合并),同时对型别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十三、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12项名称变化,其中有三项为合并后改名称)。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变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3、“建筑智慧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慧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6、“机电装置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港口装卸装置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装置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港航装置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变为“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十四、专业承包资质已经取消专案19项(基本确定不包含目前新资质中,序号为原资质中序号)。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八)火电装置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二)冶炼机电装置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
(五十三)化工石油装置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如何查询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如何寻求合作伙伴
当我们想寻求合作伙伴的时候,当我们想了解行业行情的时候,当我们想分析竞争对手的时候,首先我们需要重视几点:
我们要了解对方的企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代表了对方的实力和水平,反映出对方的业务能力、人员素质、资金状况及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资信。
准确掌握建筑企业的资质信息,无疑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那么如何查询建筑企业的资质呢?有一种简单的方法:
在各个地区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查询。大部分的省份都有公开自己省份建筑企业的资质类型和等级,而且信息来自政府网站,相对来说比较真实准确。当然,也有少部分省份没有公开,那么需要通过其他查询途径。这样查询信息分散,效率低,速度慢。
在建筑信息收集平台上查询,《鲁班建业通》,一般的建筑信息都可以查询到,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质、业绩查询等。
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综合一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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