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法律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8 29 0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水域、车站等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受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园林、语言文字、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悬挂和树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设计、施工和安装。第六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进行设置权的统一拍卖。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所得,按照20%的比例缴纳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间资源占用费。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三)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四)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户外招牌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三)搭建户外招牌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第十条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利用行道树、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第十二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

设置期未满,需要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应提前2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在发布商业广告的间歇期内,应发布公益广告。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出让。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设置权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第十七条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在乌鲁木齐市开办培训课程,教学资质如何办理

手续很繁琐,你仔细读我下面市教育局的正规领导的话。

我的建议是:刚起步时先不要办手续,看招生情况和发展再去办。

简单点说、什么都不需要

一般都在楼上呀、比较隐蔽的地方、或者是小区活动馆之类的地方

只要宣传工作做好了生源不成问题、其次是老师请得好

如果不方便、在家里也可以开设*********************************************************************************************************************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你想开办的英语、数学培训请向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是:在城区(不含夷陵区)开办的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县市(夷陵区)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向所在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

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注意事项:

举办者提交的全部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按以下顺序将申办材料装订成册:

1、申办报告

2、申办者基本情况

3、学校董事会人员构成及资格文件

4、行政管理人员构成及身份文件

5、教师构成及身份文件

6、办学章程

7、验资报告

8、办学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9、各项规章制度

10、教学计划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内容。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每年六月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第十条交通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第十一条各类媒体及通讯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和限制通行的,各类媒体以及通讯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三)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四)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五)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和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对当月违法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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