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二级资质转让多少钱
以下是我们公司的所有信息看看有没有适合您的:
上海施工资质股权转让(连公司一起,空壳不带人员)
17、一级装修资质,注册地崇明,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债务。转让
24、装饰装修二级,设计乙级,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嘉定,注册资金600W,挂牌Q版转让
73、装修二级、设计乙级、防腐保温二级、注册地崇明、转让
78、园林绿化三级资质、2016年刚办好、注册地浦东、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注册资金200万,转让
82、二级市政总承包、注册金山、注册5000万,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85、上海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注册地浦东、注册资金100万。转让
116、上海装修设计一体化三级资质,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26、市政总承包三级、建筑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注册资金1000万转让
127、装饰二级、设计乙级,注册资金1000万。转让
128、上海市政总承包三级、建筑总承包三级、有安许、注册地崇明、注册资金:700万。转让
133、上海二级钢结构资质转让。转让
134、上海一级消防转让。转让
135、上海装修一级、幕墙一级、钢结构三级、建筑三级、地基基础三级。转让
139、上海装修二级、设计丙级、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42、上海装修二级资质,注册地崇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46、上海一级市政资质转让
147、上海二级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转让
148、上海二级港口和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转让
150、上海二级物业资质公司转让,含3个楼盘物业管理年收入50万物业费。转让
155、模板脚手架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56、装修一级资质转让、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57、装修二级资质转让、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59、机电安装资质工程三级转让、带安全许可证、注册宝山。转让
161、房屋及市政乙级监理资质转让。转让
162、建筑三级、市政三级、港口与海岸、注册金山、无安许。转让。转让
164、装修设计一体化二级资质带安许2018年到期转让
165、物业二级资质带年利润20万的楼盘,转让
166、地基基础三级资质,安许正在办理9月份能出来。转让 167、一级房建资质转让
169、建筑总包三级、防水防腐保温二级、装修二级、劳务资质,无安许转让。
172、建筑总承包三级、装修二级、防水防腐保温二级、注册地宝山。
176、电子智能化工程二级、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无安许,无债务。
177、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幕墙二级,无安许,无债务。
178.1、房建二级、消防二级、装修二级、幕墙二级、防水二级注册地崇明
178.2、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二级、消防二级、电子智能化二级,注册地崇明
178.3、地基基础二级、市政三级、房建三级、装修二级、幕墙二级、防水二级、注册地崇明
178.4、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
178.5、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转让
178.6、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转让
179、上海建筑劳务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崇明转
180、上海房屋总承包二级、市政三级、建筑机电安装二级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崇明、转让
181、上海市政总承包二级、房屋总承包三级、机电三级、装修二级资质、建筑幕墙二级、环保三级转让
183、上海模板脚手架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185、上海装修一级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崇明转让
187、上海建筑机电安装资质工程三级、带安全许可证、注册宝山转让
188、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转让、无安全许可证、注册松江。
191、上海市政总承包二级、房屋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二级资质,无债权债务转让
196、上海地基基础三级、装修二级、带安全生产许可证。
197、上海装修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二级、不带安许、注册地崇明、没有债务转让
198、上海建筑幕墙二级、钢结构三级、不带安许、注册地崇明、没有债务转让
199、上海劳务资质、模板脚手架资质,无安许、无债务。转让
200、上海劳务资质、模板脚手架资质,有安许、无债务。转让
201、上海装修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市政三级、建筑三级,无安许。转让
202、上海模板脚手架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203、上海装修二级设计丙级,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204、上海装修设计一体化三级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205、上海二级钢结构资质不带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
206、上海防水防腐一级、装修一级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
207、上海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带安全生产许可证。
208、环保三级安许过期,(专项工程设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上海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甲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上海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级,含设备制作、安装、施工一体化)
209、建筑三级总承包带安许刚刚办出来无债务,转让
210、装修二级设计乙级带安许转让
211、装修设计一体化二级在资质带安许转让
212、建筑二级、地基三级、装修二级、建筑机电三级转让
213、上海劳务资质、无安许无债权债务转让
215、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没有安许没有债务。
216建筑总承包三级、市政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三级、
217、房建三级,装饰二级,防水二级,无安许无债务转让
218、劳务资质,无安许无债务转让
219、劳务资质带模板脚手架,无安许无债务转让300、建筑三级总承包无安许刚刚办出来无债务,
如果核实的股权变更一个礼拜就可以了
物业公司怎么转让三级资质有什么办法转让
可以办理资质变更。
企业转让出去了肯定要变更法人的。
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或企业名称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样,一般都需要: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变更原因说明书。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
第三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绿化的维护;
(三)共有区域的保洁;
(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清册;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前款规定的档案和资料,以及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开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签署验收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指定专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物业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资金归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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