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招标代理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5-25 115 0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是如何办理的

目前招标代理资质已经被取消,因此无需进行办理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发改委已于2017年底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紧跟发改委的通知,住建部在官网发布一则消息,宣布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正式宣告我国招标代理资质认定成为历史。

在招标代理资质未取消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可以参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同时我国各省市也会相应发布资质办理的方式和步骤,不同地区的要求不同。

招标代理资质办理

法律分析:目前招标代理资质已经被取消,因此无需进行办理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发改委已于2017年底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紧跟发改委的通知,住建部在官网发布一则消息,宣布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正式宣告我国招标代理资质认定成为历史。

在招标代理资质未取消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办理可以参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同时我国各省市也会相应发布资质办理的方式和步骤,不同地区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怎么办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更多是评价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可以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打破原甲级、乙级、暂定级分灶吃饭的做法,让挂靠证书打天下成为历史,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的新陈代谢。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参考资料: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承接EPC项目招标代理需具备哪些资质

承接EPC项目招标代理需具备哪些资质?最近很多朋友问到这个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具体讲解,有需要的一起来看看吧!

专家解析

招标代理资质已经取消,承接EPC项目不需要特定的资质。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依据相关规定,代理机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拓展阅读: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年第 13号),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招标代理资质被全部取消,是对招标投标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放开招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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