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信息卡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5-30 72 0

房地产资质办理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初始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9、企业章程;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换证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延续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

已完成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在建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信用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7、有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需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升级或转正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8、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四川企业市场主体信息卡如何办理

(一)企业市场主体信息卡的办理

办理地点: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成都建设大楼3楼大厅,联系电话:028-86697568,028-86633312。

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请以实际咨询为准)

(1)介绍信(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安全许可证(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资质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收加盖账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企业信息查询卡是什么

您好为您查询企业信息查询卡包括哪些内容

是企业资料查询卡,以此确定企业名称、地址等。工商局可查。

企业信息卡是指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电子证书,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在网上核查和维护企业资质数据,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变更和建造师注册等业务的重要载体和唯一标识。

企业在完成网上资质数据备案和新办资质申报成功后,应及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取“资质信息卡”。

劳务资质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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