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客运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5-30 20 0

天津客运从业资格证哪里办

天津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办理程序:

一、现场办理:

1、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40、141号窗口,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办理指南规定的需提交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登记表可从市客管办网站直接下载)。

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0、14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客管办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4、市客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8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核不合格的,8日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网上申报:

1、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登记表(申请表也可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D厅市交通港口局客管办第140、141号窗口领取);

2、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客管办驻“中心”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客管办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天津津运客运公司靠谱吗

靠谱。天津津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根据查询天津津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官网得知,该公司是一家受官网认证法律保护的正规公司,因此非常靠谱,该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职业中介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等。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接送站客运,区与区之间的专线客运)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客运管理处根据各区、县出租汽车的数量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第五条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旅游、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客运管理处实施本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上述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客运管理处对申请的经营范围、运行线路、营业站点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及有关证件,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办理车辆检验登记、税务登记、里程计价表检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申请者持上述证件,领取市客运管理处颁发的出租汽车准运证后方可运营。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故停业、变更车辆,须于十日前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停业者须缴销准运证件、变更者办理变更登记,并到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禁止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卖、转借出租汽车准运证。第九条出租汽车除应安装报警、防护装置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统一管理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服务设施:

(一)在车顶部必须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灯(大客车和经市客运管理处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

(二)在车前门两侧(大客车在驾驶台两侧)要饰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

(三)在车内按规定部位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收费计价表,并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贴有检定合格证,保持铅封的完整及计价表的准确有效(大客车除外)。

(四)出租汽车前风档玻璃右侧处,放置出租汽车准运证。

(五)出租汽车必须设有里程表和空车待租标志。

(六)在车内明显部位张贴客运、物价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计费办法和租价标签。

(七)出租汽车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整洁。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月向市客运管理处报送出租汽车业务运营统计表报,并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客运管理处交纳管理费。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租价标准和计费办法,不得乱收费。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使用市客运管理处监制的统一收费凭证,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或个体经营者专用章。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印刷、转让、转卖出租汽车收费凭证。第十三条单位经营者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本单位的驾驶员经自行考核合格者,报请市客运管理处验收后方可驾车运营。第十四条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在开业前和经营中按期参加由市客运管理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车辆服务设施的检验,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运营。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部门协调运营任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援及大型社会活动等特殊任务。第十六条未经市客运管理处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用自有小汽车(含旅行车)、大客车,对外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证明。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掌握出租汽车业务知识。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携带和佩戴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服务标志卡。

(二)必须按收费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费,并须开具收费凭证,实收款额、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凭证金额三者必须相符。

(三)不准强收和索要外币或外汇兑换券,不准暗示、索要礼物和小费。

(四)不准将出租汽车交给非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运营。

(五)遵守出租汽车服务站的管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依次排队待发;遇夜间出市区运营,必须到本单位或服务调度员处进行登记。

(六)车内无乘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运行中在公安部门许可停靠的路段遇乘客招手即停车,不准拒乘。

(七)遵守市客运管理处制订的其他有关客运管理规章制度。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车站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事业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市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第七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

(三)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管理单位接收证明。第八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年限在两年以上;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

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第九条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经核准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税务登记、治安许可登记、里程计价器检定和保险等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办结有关手续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发给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件后,方准运营。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实行审验制度。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歇业、停业的,应当缴存、缴销客运出租汽车牌照,并到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或者车辆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治安许可证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实行区域性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未持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从业人员守则以及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规章制度;

(三)依法与从业人员或者承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

(四)调查处理乘客的投诉;

(五)不得将运营车辆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运营;

(六)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经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顶部固定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

(二)在车前门两侧应当喷印所属单位名称;

(三)在车内安装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贴有检定合格证的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

(四)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

(五)明示租价标签和计费办法;

(六)在车辆上做广告的,应当按照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设置;

(七)保持车辆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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