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吉公资发〔2022〕23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资格设定
第三条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四条以投标人的全国性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且不应设定合同额度,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第六条采购人不得以除进口设备以外的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七条不得将供应商的营业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第八条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第九条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设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十条采购人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采购时,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第三章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设定
第十一条要求投标人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但采购人应承诺潜在供应商数量满足竞争条件。
第十二条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省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国产货物。
第十三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
第十四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市场排名、市场占有率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不能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十八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十九条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其他荣誉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要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相关且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条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每个等级之间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3%。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第二十三条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不得在需求中要求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不得要求财务报告无亏损,不得要求缴纳社保必须连续几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不得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试用或者演示而改变结果。
第四章评标办法设定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投标的响应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断或者以价格(成本)最低为要求的货物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标准统一的货物指对货物的需求描述中,工作内容清晰、指标无歧义、易于描述、公认一致、判别方便的一般办公用品、通用类电子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及耗材等大宗货物。
服务类项目标准要求统一、需求明确且服务需求客观明了的物业服务、法律服务、普通印刷、财务审计、宽带租赁、信息服务等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大型装备、教学设备等货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服务项目和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要有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设计服务、会展、产品推介等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
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即只能将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定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指标量化的,对应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4.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5.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内容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磋商方式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
第五章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的设定
第三十条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诉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的,要明确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是否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如果要求提交检测报告,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和检测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样品评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为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产品演示一般不作为实质性条款,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原则上在评审环节不设置演示。
演示的内容必须量化,明确每个分界点要达到什么效果可以得分。
第三十三条演示仅限于实物功能演示、信息系统演示、方案内容演示,演示应明确演示人员和时间上限。综合评分法评标中的演示分值以5~10分为宜,一般不超过10分。
第六章变更公告、延期公告的发布
第三十四条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发布后,除采购人要求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不应当重新确认供应商投标范围。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按照《供应商质疑函》格式和要求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七条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经审核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通过采购系统转给采购人研究答复并保证在答复期满前回复质疑人。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答复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声明对答复满意,双方书面同意继续采购的,可以继续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期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项目暂停采购,待投诉期满或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意见办理。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对项目提出投诉,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书面通知,由文件编制经办人逐级汇报后,按照中心《专家论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逐条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八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条采购需求中凡含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采购品目的,在采购文件编制中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其他节能产品品目,列为价格优惠。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资格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性条件;全部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服务,其投标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在政府采购执行中落实绿色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鼓励正版和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根据项目情况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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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计算机及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有哪家
吉林省有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一共有96家,三四级居多,二级就几家
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1
吉林市丰元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160287
2016-03-18
2020-03-31
三级
2
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
XZ3220020160288
2016-03-18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3
长春市蓝牙数码工程有限公司
XZ3220020160289
2016-03-18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4
吉林省施乐商务机器有限公司
XZ3220020160290
2016-03-18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5
吉林省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1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6
延边千里计算机广告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2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7
延边康兴经贸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3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8
吉林省万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4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9
吉林省新鸿祥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5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10
吉林省英辰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6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11
吉林省宝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4220020160297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12
长春必奈特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4220020160298
2016-03-18
2020-03-31
四级
吉林省
13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XZ3220020100075
2016-02-06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14
吉林省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00076
2016-02-06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15
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XZ3220020100074
2016-02-06
2020-03-31
三级
吉林省
16
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XZ3220020152182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17
长春丽明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XZ3220020152183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18
吉林省一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2184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19
吉林市克莱内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2185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20
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XZ3220020152186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21
吉林林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152187
2015-12-31
2019-12-30
三级
吉林省
22
长春通宇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88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3
长春市中瑞智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89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4
吉林省永华实业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90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5
长春市中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91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6
吉林楷正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92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7
长春长信华天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2193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8
吉林省亿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4220020152194
2015-12-31
2019-12-30
四级
吉林省
29
吉林中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XZ2220020090993
2015-12-21
2019-12-20
二级
吉林省
30
长春金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2220020151670
2015-11-30
2019-11-29
二级
吉林省
31
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20560
2015-11-23
2019-11-22
三级
吉林省
32
吉林省振扬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090825
2015-11-23
2019-11-22
三级
吉林省
33
吉林中易阳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XZ4220020120562
2015-11-23
2019-11-22
四级
吉林省
34
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Z2220020151545
2015-10-08
2019-10-07
二级
吉林省
35
吉林省浦发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1136
2015-09-30
2019-09-29
三级
吉林省
36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XZ3220020151137
2015-09-30
2019-09-29
三级
吉林省
37
吉林省爱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1138
2015-09-30
2019-09-29
三级
吉林省
38
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XZ3220020151139
2015-09-30
2019-09-29
三级
吉林省
39
吉林省泛在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1140
2015-09-30
2019-09-29
四级
吉林省
40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Z2220020090477
2015-08-01
2019-07-31
二级
吉林省
41
长春长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150954
2015-08-01
2019-07-31
三级
吉林省
42
吉林省森祥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0498
2015-07-03
2019-07-02
三级
吉林省
43
吉化集团吉林市软信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150499
2015-07-03
2019-07-02
三级
吉林省
44
吉林省恒大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0500
2015-07-03
2019-07-02
三级
吉林省
45
长春创讯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4220020150501
2015-07-03
2019-07-02
四级
吉林省
46
延边巨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050078
2015-05-11
2018-05-10
三级
吉林省
47
吉林省安讯汇川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20168
2015-05-11
2018-05-10
四级
吉林省
48
吉林省永基隆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150135
2015-03-31
2018-03-30
三级
吉林省
49
延吉市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50136
2015-03-31
2018-03-30
三级
吉林省
50
长春国合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XZ4220020150137
2015-03-31
2018-03-30
四级
吉林省
51
延吉东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0138
2015-03-31
2018-03-30
四级
吉林省
52
延边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50139
2015-03-31
2018-03-30
四级
吉林省
53
吉林市千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XZ4220020150140
2015-03-31
2018-03-30
四级
吉林省
54
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XZ3220020090114
2015-02-23
2018-02-28
三级
吉林省
55
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090113
2015-02-23
2018-02-28
三级
吉林省
56
通化市科英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XZ4220020090115
2015-02-23
2018-02-28
四级
吉林省
57
长春市信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090116
2015-02-23
2018-02-28
四级
吉林省
58
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Z2220020140935
2014-12-31
2017-12-30
二级
吉林省
59
吉林省山水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080188
2014-12-31
2017-05-12
三级
吉林省
60
吉林中软吉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040160
2014-12-31
2017-11-17
三级
吉林省
61
长春市康达智控电子有限公司
XZ3220020040161
2014-12-31
2017-11-17
三级
吉林省
62
长春市华兴通讯网络有限公司
XZ3220020080740
2014-12-31
2017-11-17
三级
吉林省
63
松原市三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140628
2014-12-31
2017-12-30
三级
吉林省
64
长春市吉佳通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XZ3220020140629
2014-12-31
2017-12-30
三级
吉林省
65
长春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140630
2014-12-31
2017-12-30
三级
吉林省
66
长春市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XZ4220020110241
2014-12-31
2017-08-14
四级
吉林省
67
吉林省融创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110243
2014-12-31
2017-08-14
四级
吉林省
68
吉林省华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XZ4220020040276
2014-12-31
2017-11-17
四级
吉林省
69
长春希迈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Z4220020140631
2014-12-31
2017-12-30
四级
吉林省
70
吉林省通合智能化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XZ4220020140632
2014-12-31
2017-12-30
四级
吉林省
71
吉林省骅舜天洪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140491
2014-09-19
2017-09-18
三级
吉林省
72
吉林省龙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140492
2014-09-19
2017-09-18
三级
吉林省
73
和龙市永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XZ4220020140494
2014-09-19
2017-09-18
四级
吉林省
74
吉林省四方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XZ4220020140495
2014-09-19
2017-09-18
四级
吉林省
75
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XZ4220020140496
2014-09-19
2017-09-18
四级
吉林省
76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XZ3220020020496
2013-12-28
2016-12-27
三级
吉林省
77
吉林省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XZ3220020070746
2013-12-28
2016-12-27
三级
吉林省
78
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XZ3220020020497
2013-12-28
2016-12-27
三级
吉林省
79
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XZ2220020100455
2013-11-22
2016-11-21
二级
吉林省
80
长春易申软件有限公司
XZ3220020100528
2013-11-22
2016-11-21
三级
吉林省
81
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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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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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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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泽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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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思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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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同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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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兴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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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吉林省检察机关聘用制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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