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资质延续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4-28 28 0

山西规范房企开发资质管理 手续全程网办 颁发电子证书

8月24日消息,为深入推进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从《通知》印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实行全程网办、承诺制审批,实行电子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登录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相应事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并完成签字盖章上传即可,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省住建厅和设区城市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3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电子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申请证书延续。各设区城市电子证照系统要与山西省电子证照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证书信息共享。

2021年7月1日前申领的176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申请换发二级资质;2021年7月1日前申领的三级、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设区城市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二级资质核定,审批部门按新的资质标准进行审核。企业申请换发二级资质证书后,原有资质证书(含电子证照)同时作废。2022年10月31日后,未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来源:太原日报

2022年山西劳务资质新规定取消安全许可证吗

2022年山西劳务资质新规定取消安全许可证。

1、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2、2017年4月13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3、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资质全部取消。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三级暂定开始申请资质,如果公司一年内顺利接到了项目,升级为三级资质,业绩满足资质升级条件后可以逐级升级,最高可升为一级资质。拥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的公司现在可以立马升级为一级资质,然后就可以正常承接项目了。

4、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厅设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管理政务大厅。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办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人事管理;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五)督察处。

负责督促检查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办厅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

(六)规划处。

编制实施省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各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非农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七)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八)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九)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拟定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实施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级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担省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察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已设立探矿权的转让、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发证机关对境内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进行管理;管理全省探矿权市场;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负责征收探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参与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参与起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省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审批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审批发放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省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五)矿产资源储量处。

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六)地质环境处。

编制实施省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省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七)科技和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法制宣传活动。

(十八)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

指导、检查省国土厅派出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的工作;调查研究开发区土地的需求情况;承办各土地分局上报的土地审批等事项;督促各地分局完成厅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各土地分局间的信息及工作交流。

(十九)应急保障处。

负责拟定国土资源信访、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和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负责信访统计、汇总,进行信访信息分析;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承担省厅机关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定应对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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