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丙级资质业务范围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4-28 72 0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有哪些

市政公用监理资质可以承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包括:

1、城市道路工程;

2、给水排水工程;

3、燃气热力工程;

4、垃圾处理工程;

5、地铁轻轨工程;

6、风景园林工程。

丙级市政工程监理资质可以承担的具体业务有:

1、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2、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3、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4、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因此,丙级市政工程监理资质可以承担的业务有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

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业务范围

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业务范围

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

2、城市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园林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设计范围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是指涵盖的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煤炭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军工行业、机械行业、商物粮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轻纺行业、建材行业、铁道行业、公路行业、水运行业、民航行业、市政行业、农林行业、水利行业、海洋行业、建筑行业。

市政行业道桥工程丙级设计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范围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范围,具体如下: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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