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压力容器施工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8 30 0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企业资质

2006年8月获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原建设公司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3、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4、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5、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6、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7、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8、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9、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设计证书(甲级);10、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1、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二公司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3、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5、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二三公司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5、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6、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7、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9、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0、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1、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二四公司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核电);3、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4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5、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华兴公司企业资质: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3、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4、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5、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7、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8、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五公司企业资质:1、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4、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5、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6、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7、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1、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2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13、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4、上海市设备管理协会颁发了大型、重型、精密机械类及石油化工设备、工业设备、钢结构、工艺管道、电气、自控仪表、防腐、保湿、脚手架、安装、检修等特级资质范围的上海市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

华泰企业公司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壹级、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5、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7、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1、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2、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A级资格许可证;4、压力容器D1、D2级别设计许可证;5、压力容器A2级别制造许可证;6、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7、钢结构一级制造资质。

核工业工程技术研究设计院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含核电反应堆))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8月21日。

中核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核工业(反应堆(含核电站反应堆)中限高温气冷堆、低温核供热堆相关)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简介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SSEC,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创建于1953年,曾用名“化工部上海化工医药设计院”、“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SPIDI)”等,是国内历史最久的医药专业设计单位,也是国内最早从事石油化工和化工工程设计的大型综合性勘察设计单位之一。2002年,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联合中石化上海金山工程公司和上海高桥石化设计院进行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69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上海工程公司现持有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可承接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商物粮、轻纺、建筑、冶金、电子通信广电、市政等21个行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公司还持有环境评价、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多项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贰级资质证书。公司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GB/T28001、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建立了先进的万兆以太计算机办公网络,主办出版《化工设备与管道》、《制药机械》、《医药工程设计》三种技术刊物。

上海工程公司现持有化工、石化、医药、建筑工程、石油天然气、商物粮、轻工纺织、建筑智能化、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环境评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等十多项甲级设计资质,电子、市政、冶金等行业多项乙级设计资质,甲级工程总承包、壹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证书;持有工程勘察甲级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贰级资质证书,对药品生产符合GMP要求的工程设计具有专长。

上海工程公司专业配置齐全,装备先进,持有多项专利技术,具有世界一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硬件设施,能采用 PDS、PDMS、Intools、Smartplant及PMIS、P3、MARIAN、Documentum等众多先进软件;拥有一支技术精湛的工程技术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1999年6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5月完成ISO 9001:2000版转版。2004年底通过HSE(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上海工程公司可以承接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化纤、炼油、天然气、油(气)集输、油(气)品储运销售设施及基础设施、轻工、电子、食品、冶金、工业与民用建筑、环境保护、市政等诸多领域的工程勘察设计和EPC总承包。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原则)

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安全宣传)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第七条(科研开发)

本市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液化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液化气安全供应和服务水平。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液化气气源、供应方式、供应规模、设施布局、设施建设时序和安全保障等内容。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液化气专项规划,编制本区液化气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对区液化气专项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第九条(设施用地和建设)

经确定的液化气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液化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条(设计施工)

液化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书。第十一条(许可制度)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立液化气供气站点,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液化气设施。液化气经营企业确需改动液化气设施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禁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管理)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液化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测、维修等工作,确保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和安全运行。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液化气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防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冲撞、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第十三条(统一配送)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由用户向瓶装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液化气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气企业统一配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应当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本市推进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户为导向的瓶装液化气集约化配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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