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资质要求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在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相应资质,则国内很少有单位有能力从事EPC总承包;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对此,中达咨询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有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总承包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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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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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过程内容与融资运营两种方式分,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EPCM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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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资质要求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
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
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
“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
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
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
二是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便于业主关注整体项目。
三是EPC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方各自为政,相互扯皮。
四是便于建筑行业整合资源,承包单位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严格限制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分开管理模式无异,EPC模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pc总承包资质要求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
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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