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代办公司注册
怎样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
随着现代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经营业朝着越来越有序合法的方向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更加注意。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正规合法的代理注册公司呢?
第一点,公司必须是工商局认可的,有正规营业执照的代理注册公司。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承认的公司,通常都是不正规的。广大顾客不要轻易与次公司进行合作。
第二点,公司内部有一整套详细的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一项服务都是合法的,提供的服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
第三点,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良好的口碑。并且与较多的企业有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
公司注册费用(仅参考)1、组织机构代码证:30元
2、印花税:按注册资金比例收取(资金方面:注册资本万分之五,地址方面:租房合同总额千分之一,工本20元);北京地区除海淀区外,其他各区的印花税都是企业后期到税务所缴纳
注册公司需要的准备材料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一、对认缴制的说明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所以说,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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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地区政府采购资质怎么取得
第一、《大前提》中国政府采购法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就是看你的要参加的所在地政府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四)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六)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宅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五)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七)召集有关物业管理的联席会议,负责物业纠纷的协调处理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下列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交接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监督;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期内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修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按规定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指标;
(六)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对业主投诉或者举报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未依法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八)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乱收费和乱加价行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违法行为;
(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物业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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