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5-07 95 0

劳务分包资质什么时候取消

劳务分包即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近年来,建筑劳务行业进入整合期。国家开始注重对建筑用工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性文件。自 2017年就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些制度文件的出台对传统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此次重庆试点取消劳务分包可以洞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劳务分包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劳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如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建筑用工性质单一,专业技术工人匮乏;此外还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已进入瓶颈期,甚至对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一、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开始屡见不鲜。一方面,部分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立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都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使得建筑企业在交易时无章可循,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无法可依。

二、缺乏相应专业人才

目前,国内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的管理人员平均文化不高,施工主要靠经验进行,缺乏理论知识,对一些重点工程和难点工程,分包的管理人员就不能满足现场要求。此外,由于分包管理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培训,缺乏质量、进度和成本的“三控”。

三、农民工权益未得到保障

由于农民工队伍具有庞大松散,流动性强、教育水平不高的行业特点。使得部分劳务分包企业随意用工、违法转嫁经营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个别企业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无规范的劳动合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现行制度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保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民工群体向产业工人的转化。

如何开展劳务分包改革?

一、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随着劳务分包的改革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向实体型、专业化方向发展将是未来的大趋势。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抓住机遇、加强基础管理,确定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软实力,顺利实现转型。此次重庆试点从两个方面着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

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或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二、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专业作业企业

目前,建筑行业存在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老龄化严重、企业归属感差、技能培训不足、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重庆试点此次提出,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

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三、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针对建筑工人群体,此次试点工作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待遇。一方面,健全自有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督促企业依法为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一方面,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社会保险覆盖率。督促企业将自有工人依法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企业要配合工人做好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时养老保障权益的转接和续保工作,在此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

四、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为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重庆市在推行试点工作做了以下几点部署:

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对建筑工人经过必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同时总承包企业要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构建建筑用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诚信管理体系,将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纳入诚信评价,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目前,陕西、安徽、浙江、山东、江苏、黑龙江等地已先后取消或试点取消劳务分包。此次重庆试点取消劳务分包、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建立企业自有工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不仅积极响应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也为其他试点城市劳务改革提供了借鉴意义。

取消劳务资质正式文件

正式文件为:《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取消了吗

劳务分包资质2016年6月1日取消。

补充说明:

1、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2、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3、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4、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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