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挂靠企业资质承包工程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v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
挂zghb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
商688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688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可以。很多的施工工地都是挂靠的打施工企业的资质。不过要收你挂靠费,一般是按百分点算,1-5个点不等。
工程挂靠是什么
一、什么是工程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即指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
建筑市场实践中存在着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法现象,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出现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很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管理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而以其它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属于挂靠。
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建筑工程挂靠常见法律风险及后果
(一)刑事法律风险
实践中,因建筑工程挂靠中实际施工人资质存在瑕疵、被挂靠方风险防控意识不足等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少,挂靠主要涉及以下的一些《刑法》上的罪名:
1.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行为被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事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挂靠行为除了存在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之外,因建筑行业中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的例子不胜枚举,被挂靠企业常常还存在较大民事法律风险。
因此,建筑工程挂靠引发的纠纷也举不胜数,笔者归纳出以下一些常见民事纠纷:
1.挂靠合同的效力纠纷
2.工程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程质量纠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4.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挂靠方与材料供应商、分包人、出租人间虽未直接订立合同,但由于投标材料及挂靠方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其在外观上使这些材料供应商、分包人、出租人相信其有被挂靠方的授权和委托,一般情况下都构成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挂靠方与材料供应商等第三人的债务,基于表见代理关系由被挂靠方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
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1)挂靠人对外以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也是关键所在。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
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
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2)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5.管理费纠纷
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合同或者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的,可予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依法予以调整。
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费,其主张实际施工人负担的,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分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管理义务的,则可收取约定的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挂靠合同无效,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并且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被挂靠方主张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然而,对于民事制裁行为,实践中最高院采取的是慎用态度。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处理并不多见。
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及黑白合同的差价,已经属于合法所得。
法院不给予民事制裁,并非认可该行为的合法性,只是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以强制制裁措施去与民争利而已。
6.劳动纠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挂靠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挂靠资质什么意思呢?!你使用某单位贰资质从事商业活动,与其达成某种约定,双方各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一定的利益共享关系,如交管理费等,这情况就称为你挂靠了该单位的资质
问题二:挂靠是什么意思 [编辑本段]企业和和个人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但在有些行业 [编辑本段]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问题三:挂靠是什么意思建筑猎聘网解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挂靠是一个很陌生的名词,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挂靠是什么?就更别谈挂靠的意思了。当然对于建筑企业或工程师来说,挂靠一词就再熟悉不过了。所谓挂靠就是把你的证书挂靠到其他单位,但是你不用去其单位上班,而且他们还会给予你相对应的挂靠费用。
现如今房地产以及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在加上国家每年都会花费数百亿用于一些大型工程的建设,企业为了能分到一杯羹就要不断的提升资质、保住资质,这就会需要更多的建筑人才,从而使挂靠在我国建筑行业已成为一种暗流。因此建筑企业在遇到资质升级或资质保级的时候会去寻求证书挂靠这样的方式,这就是所谓证书挂靠的由来。
而挂靠不仅仅适用于证书的挂靠,同样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挂靠的方式。那么企业挂靠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一家施工允许另一家建筑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去承接各种工程,那么为何要使用它人的公司去承接呢?那是因为另一家公司的资质没有得到建设部的要求,因此需要挂靠其他公司的名义去承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义的一方就会被称为被挂靠企业,而另一方就是挂靠人了。而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挂靠关系都是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协议双方所拥有的的权利和必须遵守旅行的义务的,这也从根本的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利。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问题四:证书挂靠是什么意思?证书挂靠是指挂证不挂章,仅用于资质升级或年检,不用于招标或投标,更不参加项目管理。所以,挂靠协议是必须的(虽然不合法,但是也不能说是完全无效合同),其中就要明确: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问题五:证件挂靠具体什么意思啊举个例子吧,你考上了一级建造师,拿到了建设厅批下来的证书和章后,有公司会要你的证件和章,你信双方签订协议,用证单位用你的证件来接工程或是用于公司升资质,你呢从中收到一笔费用,这种做法是违背建筑法的,如果对方接的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意中查出来了,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是要为此付出代价的,因为你有证件和章,你在该公司合法的项目经理
问题六:什么是资质挂靠就是借用对方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以对方公司为基准。相当中标后,再承包给你个人或你的公司来施工
问题七: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与联营合作有什么区别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问题八:建造师挂靠挂资质和挂工程有什么区别?首先了解建造师两个法宝:
注册证书:代表着你的资历、资格
执业印章:代表着你本人的签字、信誉,是你的生命线
挂资质:只需要你的建造师证书,自己的执业印章自己保管,这样只是企业为了资质等级的需要,而需要你的“客座”、“充数”。风险比较小,即使被发现,最多就是吊销证书的处罚(一般挺难发现的)
挂工程:需要你的两个法宝。这时候即使别人承诺说不会使用你的印章――那一定是骗人的。印章到别人手,那就意味着你到别人手了。施工方案、质量文件等等有关的工程管理文件,需要建造师签章,他们一旦拿你的章在上面盖啊盖的。问题就是,你并不知道这些,一旦方案是瞎编的,质量是不合格的,造成重大损失、出现安全事故。那么,有关部门一定年该会来查,查到文件上一看,哦,原来是这个叫XXX的建造师签的章。好,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你正在睡懒觉,警察就到你家把你抓起来了,你还不知道为什么。最后进一步调查,贰,原来还是挂靠的,罪加一等。
总之,除非你自己干工程,千万不要挂工程,风险极其高,特别是遇到那些没有信誉的,你就被毁了。
我这样是通俗的解释,不过总的来说就是如此。
问题九:施工资质可以挂靠吗?可以啊。现在很多的施工工地都是挂靠的打施工企业的资质。不过要收你挂靠费,一般是按百分点算,1-5个点不等。
问题十:资质挂靠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资质挂靠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通俗意义上讲,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进行施工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资质挂靠的表现形式:一是挂靠人为法人,自身有资质,但达不到与建设项目所需资质的要求,于是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组织施工。二是挂靠人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格,挂靠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挂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挂靠人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另一种是挂靠人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挂靠企业派出挂名项目负责人,施工时该项目负责人根本不出场,这种资质挂靠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往往中标后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到某些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揽相应的建筑工程,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单位一定数额管理费的现象。这种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此看来,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资质出借与挂靠行为是现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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