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旅行社资质

tengmeitengmei 资质资讯 2024-04-28 95 0

国外旅行社产生的背景及条件是什么

旅行社是指由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产生的条件有三:

交通条件的改善;经济收入的增加;旅游需求的产生。

英国首先出现旅行社;之后欧美国家不断涌现出旅行社;20世纪初叶日本相继成立了喜宾会、日本交通公社等旅行社;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有产阶级的规模日趋扩大,欧美发达国家的人们具备了外出旅游的经济条件。工业革命以前,只有地主和贵族才有金钱从事非经济目的的消遣旅游活动。工业革命使得财富大量流向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使他们也具有了从事旅游的经济条件,从而扩大了外出旅游的人数。

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交通运输的大力发展,提高了运输能力,缩短了运输时间,使大规模的人员流动成为可能。1769年瓦特发明的蒸汽机技术很快应用于新的交通工具,至18世纪末,蒸汽机轮船就已问世。但对于近代旅游的诞生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还是铁路运输技术的发展。1825年,在英国享有“铁路之父”之称的乔治·史蒂文森所建造的斯托克顿至达林顿的铁路正式投入运营。此后各地的铁路开始建设起来,并向更远的地区延伸。

工业革命加速了城市化的进程,并且使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一变化最终导致了人们有了适时逃避节奏紧张的城市生活和拥挤嘈杂的环境压力的需求,产生了回归自由、回归大自然的追求。

工业革命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性质。随着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原先那种随农时变化而忙闲有致的多样性农业劳动开始为枯燥、重复的单一性大机器工业劳动所取代,致使人们产生了强烈的度假要求。当然,工人阶级带薪假日的获得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艰苦斗争才最终取得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旅游活动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在此背景下,一批具有敏锐信息的先行者首先捕捉到了市场信息,开始创办旅行代理事业。例如,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位真正的专职旅行代理商是英国的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1841年7月5日,身为传教士的托马斯·库克利用面对机器化大生产中人们产生的心理危机,以参加禁酒为号召,创造性地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团体包价旅游,包租了一列往返列车,运载570人从莱斯特到拉夫伯勒参加禁酒大会,第一次采用了集体折扣付费的方式,每人先交1先令,包括交通费用、乐队演奏赞歌、一次野外午餐和午后茶点。这次活动在旅游史上被认为是近代旅游活动的开端,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活动具有后来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若干重要特征:其一,采用了集体折扣付费的方式;其二,具有团体包价的雏形;其三,将吃、行、娱等要素集中在旅游活动中;其四,初步体现了旅行社全陪的导游功能。这些特征对于后来的旅行社经营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与影响。

后来,欧洲及北美诸国和日本纷纷仿效库克组织旅游活动的成功模式,先后组织了旅行社或类似的旅游组织,招募陪同或导游,带团在国内参观游览。

旅行社设立都有哪些要求

(一)基本要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保证金要求

1、保证金额度

旅行社取得业务许可证后,应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局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国内游、入境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出境游的分社,应当增存30万元。(详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保证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保证金允许减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三)设立程序

1、先行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游业务。

应当向省级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地级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须提交的材料有: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

(1)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条例》第九条)

根据《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出境游资格应向国家旅游局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经许可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2)准入原则

向国家旅游局咨询得知,《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对境内游转出境游的审批很少,因为具体的准入条件尚不明确,一直在等待出台详细文件。经向上海市旅游局旅行社处咨询,此前都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总局会“量入为出”,即衡量上报旅行社的过去两年的入境游业务量,来决定是否给予出境游的资格,这一业务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同时申报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业务量对比。

(3))媒体调查报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其次,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最后,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国内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数量有几百家,多数是通过门市店在国内收客组团,称为组团社,然后与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负责当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为地接社,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为华人开设。中国山水旅行社日韩部负责人说,国内旅行社很少有资本能够在国外开地接社。国内旅行社组团,再通过与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应利润也就分流很多。但是国外旅行社资金雄厚,一旦进驻国内,自己就可形成组团、接待一条线,将利润独占。

开一间国外旅行社要多少钱

你是想在国外开旅行社啊还是想要在国内开一家能做出国旅游的旅行社?

如果你要是想在国内开国际社的话是这样的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即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及业务用汽车等;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一、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期间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主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罚则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二、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三、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至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四、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五、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六、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为接待社;七、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六、向旅游者介绍的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移、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二、擅自使用其它旅行社的名称;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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