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2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tengmeitengmei 施工资质 2024-04-28 102 0

gc2资质办理

gc2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办理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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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受理

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批准

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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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的要求是:企业注册资质200万元以上,企业全职员工人数在60人以上。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安装许可申请,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企业概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质量保证手册。

法律客观: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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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规定的:

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详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

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四)医用氧舱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

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医用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并由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一并实施安装监检。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纳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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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准备、申请、受理、约请评审、试安装、评审、批准和发证。

法律依据:《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I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凡具有GA、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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